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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约彩礼纠纷,楚雄州一法庭成功调解

转载 李倩2022/09/28 13:18:14 发布 IP属地:未知 来源:楚雄鹿城信息港 作者: 18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       我国从古至今就有纳彩、收受彩礼的习俗,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。从民俗层面来看,彩礼是确立婚约的标志。支付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,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给付。婚约一旦确立,代表着男女双方准配偶关系的成立,即未婚夫与未婚妻,而不是普通的男女朋友关系,双方均应忠贞于对方,接受社会监督。而因为彩礼引发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,近日,弥兴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。

向某与杨某于2017年6月相识并相恋,同年9月,向某委托媒人到杨某家提亲,给付彩礼钱86686元;按照习俗购买了金戒指、金项链、金耳环;衣服三套8066元,针线钱2688元。同年12月按照村俗举办了婚礼。之后向某与杨某一起生活,但未办理结婚手续。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,向某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返还彩礼、针线钱、衣服费用合计97440元。受理案件后,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并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,认为本案双方虽按照当地习俗办理了婚礼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,如果二人解除同居关系,杨某应适当返还彩礼。在充分了解当地风俗习惯后,结合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四年多的实际,承办法官多番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,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由杨某返还向某彩礼钱20000元,并当庭履行完毕,真正实现案结事了。

法官提醒

从性质上来说,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,给付彩礼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,则所附条件没有成就,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,法院对此应予支持。但是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,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、双方的过错程度、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、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。同时,结婚男女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,婚姻不易,且行且珍惜;如若真的不在一起了,也应“解怨释结,更莫相憎;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”。


法条链接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五条   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
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
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

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
来源:姚安人人民法院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| 如有侵权 | 请联系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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