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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雄好心夫妇4年前收养女婴,现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却因为孩子的户口问题无法报名。

转载 李咏梅2021/01/11 13:35:19 发布 IP属地:未知 来源:春城晚报 作者:滇影频道 75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

    “一转眼,孩子已经4岁了,没有户口以后上学都成问题。”2016年,楚雄州禄丰县广通镇旧庄社区居民普志琼夫妇抱养了一名女婴。但是由于送养条件的限制,一直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。最近,普志琼一家准备办理收养手续时,再次受挫。“我们只是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,让她健康成长,不知道怎么才能解决这个问题。”


讲述遭遇

收养女婴4年一直无法办理收养手续


    2016年8月,玉溪市新平县的杨女士生下一个女婴。“当时孩子的生母只有20岁,怀孕之后,孩子的生父跑了。”普志琼说,孩子生母家中只有一个常年酗酒的父亲和年迈的奶奶,再加上自己是未婚先孕,所以不敢向家里说出实情,只能将孩子送养。


    普志琼和丈夫都是80后,2013年结婚后,眼看34岁了,由于身体原因,一直无法生育子女。一个偶然的机会,两夫妇得知了女婴的生母想送养孩子。“孩子刚出生3天,我们就去到了新平把她抱了回来,一直带到现在4岁多了。”普志琼告诉记者,去新平抱孩子之前,夫妻俩提交了各类材料后,在禄丰县民政局开具了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。而到了新平县民政局后,由于孩子生母联系不上生父,在只有单方送养的情况下,并不符合送养规定,因此也没有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。

    在孩子生母的再三请求下,普志琼夫妇把孩子抱回了禄丰抚养。“我们抱回来的时候,她的生母把出生证明给了我们,还手写了一份放弃抚养孩子的证明。”普志琼说,眼看着孩子年龄越来越大,开始面临上学的问题,夫妇俩开始忙着给孩子张罗上户口的事。“女儿抱回来一年之后,我们又生了一个孩子。去年10月份人口普查,跑了计生和民政两个部门,说我们有一个孩子了,已经不符合收养条件,可是孩子是在女儿抱回来一年之后才生的。”


相关部门

生母作为送养人不符合送养条件


    在普志琼向记者提供的材料里,广通镇人民政府计生办、旧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中,都证实了二人在新平县抱养一名女婴时,已经年过三十岁,并且未育有子女。


    记者查询了有关收养的法律条文之后发现,相比原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,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对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进行了重新界定,从“无子女”调整为了“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”。在送养人方面,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,可以由双方或者单方(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)送养。


     随后记者拨打了禄丰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的咨询电话,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2021年1月1日后,在办理收养登记的相关业务中已经全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。“但是在收养关系中首先送养人要满足条件。”工作人员解释说,“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”这一条款中,我省民政部门专门对“特殊困难”进行过界定,必须是重病、重残或者服刑中的一项,并且重病、重残需要相关部门开具证明。“经济困难并不能作为送养的理由。”


专业声音

单方送养也必须满足送养条件

      "收养涉及的是三方面的主体,送养人,收养人,还有被收养的儿童。合法的收养,三方面的主体都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。"云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顾晓梅说,按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被收养的儿童如果有生父母,生父母必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才能送养。目前,普志琼一家的情况就属于被收养的儿童有生母,在父亲查找不到的情况下,确实生母一方就可以作为送养人。但生母送养也必须满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条件。


     顾晓梅解释说,法律中关于收养的规定,一定会体现法律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及利益的原则。严格限制送养、收养的条件,能更好地避免贩卖、拐卖儿童以及父母对亲生子女进行遗弃的行为。在生活中如遇到收养问题,一定要依法依规,具体问题具体处理。“如果不符合送养条件,从孩子落户、上学的角度出发,送回生母处,从法律上来说是可行而且合理的选择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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